上段时间,小乐收到一女士的咨询,大意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丈夫想要偷偷低价处理房子?妻子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小乐带你回顾事情经过
数年前,肖女士嫁给爱情,和丈夫吴先生一起喜提爱子。
婚后两人于2010年在深圳罗湖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房屋的贷款已偿清并登记在吴先生名下。
然而,没有宅斗,没有宫斗,没有出轨,只因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争执。
2017年开始分居,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加上老人的不断劝阻,两人一直未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在刚过去的2018年10月,肖女士从朋友口中得知,“大猪蹄子”吴先生居然想私自将该套房屋低价出售给自己的侄女,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大约为600万元,而吴先生和侄女签署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仅为300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
是可忍,“大猪蹄子”不可忍!肖女士知道该情况后虽然十分愤怒,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才能保护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于是向乐乐求救。
经过乐乐秘密支招,肖女士火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利用法律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大猪蹄子吴先生私下过户获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为何肖女士能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关于整个案例,小乐要先给大家讲解一下“家事代理权”和“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吴先生无法成功出售房屋,肖女士成功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分析:
1、大猪蹄子吴先生犯了几次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夫妻重大共同财产;——超越家事代理权,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2、侄女对该房屋的性质和大猪蹄子吴先生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故其应当知道大猪蹄子吴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对房屋的购买行为出于非善意!
3、大猪蹄子吴先生侄女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价格不合理!
4、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配偶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未过户可返还!
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大猪蹄子吴先生和肖女士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肖女士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