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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8-12-08 10:0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规定2015年9月1日后出让的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不作要求,配套公建设施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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