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卖方林某与买方曾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过户缴税取证都很顺利,但是双方在2018年2月交房时发现,之前的前业主邱某还欠缴物业费3万多,因物业费为三年一缴,所以之前大家都没发现。现合同约定的交房保证金只有5000元,不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那边也因物业费没清缴不让交房过户。
法条释义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卖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卖方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卖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买方曾某并未实际入住,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且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此物业公司卡着要买方曾某交钱后才能交房过户,是“张冠李戴”的表现。
乐有家法务建议
1.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切忌只盯着“房款”而忽略了水、电、气、暖及物业费等费用,一定要先核实房屋现状(含物业欠费、租约情况、漏水情况等),以免造成争议;
2.为防止物业欠费的情况,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多预留交房保证金(一般从定金当中预留,托管于中介处,待顺利完成交房后再返还卖方);
3.当交房保证金不够缴纳且物业公司向前业主邱某追讨不到的时候,建议卖方林某支付前业主邱某所欠物业费,先完成交房,然后卖方林某再向前业主邱某追讨欠款。
买房无小事,在买房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温馨提示
为避免交房后发现物业欠费未结清延误买方入住及引发纠纷的情况,乐有家将要求卖方预留交房保证金,同时经纪人会核实物业费用缴纳情况。对于因经纪人失职引发的纠纷,我们将履行“物业欠费,损失先行垫付”的承诺,保障买方正常入住。
置业路上选择乐有家,让你更安心顺心省心,不再为物业欠费问题所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