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乐有家以深圳公证处公示的文件为例,盘点几种常见的房产公证所需文件。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文件: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需亲自到我处申请办理,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赠与声明书;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产委托书公证所需文件:
(一)自然人委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3)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委托书内容必须符合“重大事项一事一委托”原则,不能存在名为委托实为担保的条款);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售、抵押、互换等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按揭合同,附:提供与受托方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法人委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6)公司章程;(7)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售、抵押、互换等涉及房产处分的,房产无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有抵押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近期房地产权查档证明;如办理购房委托公证,提供能够反映所购房产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8)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发的刻制印章登记卡;(9)打印好的委托书(我处网站有参考版本,如委托书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当地委托书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书的电子版;委托书内容必须符合“重大事项一事一委托”原则,不能存在名为委托实为担保的条款);(10)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红本房产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所需文件: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 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 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公章及公安机关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
(三)申请人为境外法人:
1、申请人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申请人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申请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1、公司的营业执照(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许可证(已在我处备案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5、公章(已在我处备案则无需提供)。
(五)抵押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书);;
(六)抵押合同;
(七)主合同如借款合同;
(八)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与抵押合同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九)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