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拆迁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房屋产权方面,因为种种原因,拆迁安置房土地证往往存在“办证难”的问题。那么,拆迁安置房有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房土地使用证该如何办理呢?需要哪些材料?在哪个部门办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一解答,详情请见下文。
什么是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首先要申明的一点是,安置房和其他的房产一样,也是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办理。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
一、办事程序:接件—初审—审核—签发—制证—收费发证
二、工作时限:20日
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 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 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及购房款结算单等(原件复印件1份);
6、 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7、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1份);
8、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安置房土地使用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安置房的土地一般是属于划拨土地,可以到您房屋所在当地的“房管局”或“土地管理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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