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保障局在2017年3月30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为深圳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一起来了解下吧~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 发〔2016〕13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 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 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监管。
第三条 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 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 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 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 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加强对 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政府或其 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书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 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招拍挂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需求情况统筹把握。
第七条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会同实施主体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实施主体应当充分采纳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 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一)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适用集中 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中的商品房户型面积偏大,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 住房建设标准差异较大; 2.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大,适合集中 单独布局; 3.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
(二)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散 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 完全随机分散。适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3 1.项目中商品房户型面积适中,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 住房建设标准较接近。 2.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成栋或单元。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预先确定坐落及户型,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的同等标准建 造,待商品房预售前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在整个项目中随机 抽取选定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八条 对于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区相关部门在批复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前,应当就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地块规划征求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 当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和实施主体确认书后,由实施主体向辖区住房保障 部门提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申请,辖区住房保障 部门进行审查,对于同意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等,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纳入计划的复函应 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条 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前,规划国土 部门应当就拟出让地块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总体 4 建设要求征求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具体包括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房源移交等内容。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 实施主体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 设计划申请,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对于同意纳入年度计 划的项目,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 标准等,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签订 监管协议书。纳入计划的复函应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监管协议书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的 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 、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仅针对集中配建项目) 、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 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 、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当载明回 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
第十二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 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 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 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 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 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 5 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签订的监管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在向规划国土部门报批设计方案前,应先 将设计方案征求监管主体意见并确认通过。配建的人才住房 和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 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时间,提出房源移交申请。监管单位实地查验 核对房源位置、套数、户型、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与实施主体签署移交协议或书面委托 实施主体按规定销售。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享受与商品住房同等的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